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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

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,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6日发布,具体规定如下:

1. 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,如果因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发生纠纷,贷款人(受托人)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2. 如果贷款人(受托人)坚持不起诉,委托人可以将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作为被告,借款人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该批复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,对委托贷款协议纠纷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规定。然而,需要注意的是,根据199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百零二条,对于合同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问题,有了新的规定。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,原判决适用新规定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问题并无不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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